太原市公安局户证办理规定(试行)
2011-12-20 14:48:43  人口管理支队   点击:

太原市公安局户证办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明确责任,强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规定的通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太原市非本地户籍人口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户证办理包括户口、身份证及《边境通行证》签发受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公安机关各级人口管理部门和户籍派出所。

 

第二章  派出所受理、审批户籍项目

 

第四条 出生登记

1登记原则:

11998722以后出生的新生婴儿登记常住户口,按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原则,由父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1998722前出生的新生婴儿,按随母登记户口原则,由母亲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2)本市(县)范围内新生婴儿父母双方一方为集体户,另一方为家庭户的,应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将新生婴儿户口登记在父或母所属家庭户之上。新生婴儿父母双方均为集体户,且确无直系亲属可以投靠又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按随父或随母原则暂时办理出生登记;

3婴儿父母一方为出国(境)人员(注销户口的)或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由另一方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婴儿父、母双方均为出国(境)人员(注销户口的)或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由婴儿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4婴儿父母一方为军人,由另一方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婴儿父、母双方均为军人的,可在婴儿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军人在部队驻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给婴儿单独立家庭户;

5)婴儿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2.提交材料:

11998722以后出生的新生婴儿随父随母出生登记和1998722以前出生的新生婴儿随母出生登记:

①《出生医学证明》;

②父、母亲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系现役军人的,提供军人身份证件和部队政治部证明)、结婚证。

2出国人员国外所生子女回国落户:国(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原件和复印件、父或母申请书。

①夫妇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其在国内出生的子女具有中国国籍,应准予落户;

②夫妇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其在香港、澳门、台湾出生子女,具有中国国籍,应准予落户。

3非婚生育、早婚早育的小孩,原则上由新生儿母亲提出书面申请,凭《出生医学证明》、母亲户口本,随母亲办理上户手续。

 3办理流程:

1新生婴儿出生后一年内申报出生登记,派出所户籍内勤直接受理,审核相关材料后办理出生登记;   

2新生婴儿出生超过一年申报出生登记,由责任区民警写出调查报告,所长签字,户籍内勤办理。

4.审批时限:

    当场办结(新生婴儿出生后一年内申报出生登记);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新生婴儿出生超过一年申报出生登记)。

第五条 死亡登记

1.提交材料:

    1)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

2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死者家属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单位、社区、居(村)委会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证明,或《骨灰安葬证》、《骨灰存放证》等;

3)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4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2办理流程:   

派出所户籍内勤直接受理,审核相关材料后办理死亡注销户口手续并收缴其居民身份证。

3审批时限:当场办结。

第六条 迁出登记    

1提交材料(只要具备其中一项则可):    

1)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2)大中院校、技工学校《录取通知书》;    

3大中院校《报到证》及接收单位证明。  

2.办理流程:     

派出所户籍内勤直接受理,审核相关材料后办理。     

3审批时限:当场办结。     

第七条 六城区内居民户口移出、移入    

1.提交材料:   

1)《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房屋所有权证》或《住房证》或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   

3)迁往农村的,需个人书面申请,村委会同意接收证明;   

416周岁以上落户人员须交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2办理流程:   

移入地派出所户籍内勤审核相关材料后办理;集体户口迁移需由迁出地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3.受理部门:移入地派出所。    

4审批时限:当场办结。

第八条 户口动态项目变更    

1.提交材料:  

1)学历证书;  

2)结(离)婚证;  

3)《工作证》或单位证明; 

2.办理流程:

派出所户籍内勤直接受理,审核相关材料后办理。      

3.审批时限:当场办结。

第九条 更正公民身份号码   

1.提交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原公民身份号分配码所在地派出所登记凭证;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办理流程:

派出所户籍内勤受理,审定后更正。  

3.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条 转业军人落户   

1.提交材料:   

1)军转办落户通知书;   

2)《转业证》;   

3)军人《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4)拟落集体户的单位介绍信或拟落亲属处的《结婚证》、《户口簿》。

2.办理流程:   

派出所户籍内勤直接受理,审核相关材料后办理。     

3.审批时限:当场办结。

第十一条 公民入伍、定居国外、境外、下落不明注销户口

1提交材料:

1)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凭《入伍通知书》或武装部开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被军事院校录取的,凭《录取通知书》办理;   

2)定居国外、境外注销户口:凭个人申请、国(境)外护照或定居有效证件(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并收缴其居民身份证;

3)公民下落不明注销户口的:凭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法律文书,居民户口簿办理。

2.办理流程:

派出所户籍内勤直接受理,审核相关材料后办理。

3审批时限:当场办结。

第十二条 恢复户口

1提交材料:

    1)因故退学、休学或被开除学籍恢复户口:

    ①学校文件;

    ②原户口注销底簿;

    ③户口迁移证。

    2)参军因故开除、病退恢复户口:

    ①凭部队文件;

    ②原户口注销底簿。

    3被宣告失踪注销户口人员恢复户口:

    ①凭法院的法律文书;

    ②原户口注销底簿。

    4本市入伍复员恢复户口:

    ①安置办落户通知书;

    ②复员证;

    ③原户口注销底簿;

    ④复员跨所落户的,需原户口所在地出具原户口注销证明。

    5出国、出境人员恢复户口:

    ①本人《护照》或《大陆往来通行证》原件、复印件;

    ②原户口注销底簿;

    ③跨所落户的,需原户口派出所出具原户口注销证明;

    200387起对出境人员(在国外、境外定居除外)不再办理注销户口手续,但须在常住人口登记中“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项目中注明。

    6刑释解教人员恢复户口:

  200387之后对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不再办理注销户口手续,但须在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项目中注明。刑满释放后,再注明刑满释放时间。

  200387前已注销户口的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需要恢复户口的:

    ①刑满释放证或解除劳动教养决定书;

    ②原户口注销底簿;

    ③社区户籍民警签字,并建立相关档案(不公示)。

2办理流程:

户籍内勤审核相关材料后办理。   

3审批时限:当场办结。

第十三条 毕业生落户   

1.提交材料:   

1)《毕业证》、《报到证》原件、复印件;   

2)《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   

3)录用单位公函(本市生源未落实工作单位无《报到证》的毕业生可由学校出具不分配的证明)。  

2.办理流程:   

1)本市生源毕业生到原户口迁出地派出所由户籍内勤直接受理,审核相关材料后办理上户手续;家庭住址发生变更的,由原户口迁出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迁出证明,再到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本市以外生源毕业生已落实工作单位(包括省、市人才交流中心)的到录用单位(包括省、市人才交流中心)所在地派出所由户籍内勤直接受理,审核相关材料后办理上户手续,录用单位有集体户的落户集体户上,单位没有集体户的可暂落户于亲属处。       

3.审批时限:当场办结。 

第十四条 归国留学人员落户   

1.提交材料:   

1)属于国家统一分配的,凭国家教育部或人事部门就业报到证、落户介绍信、录用单位证明、个人身份证(或护照)办理;

2)不属于国家统一分配的,凭教育或人事部门有关证明、个人身份证(或护照)办理。   

2.办理流程:   

由派出所户籍内勤直接受理,审核相关材料后办理上户手续;录用单位有集体户的落户集体户上,单位没有集体户的可暂落户于亲属处。        

3.审批时限:当场办结。

 

第三章 派出所受理报分、县(市)局审批户口项目

 

第十五条 变更更正姓名    

1.提交材料:

    1)本人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企事业单位职工、工作人员、公务员需有单位组织、人事、劳资部门的人事档案复印件(盖单位组织、人事、劳资部门章)和同意变更更正的证明,学校学生需出具学校同意变更更正的证明;无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

4)单亲或再婚家庭要求变更更正被监护人姓名的,还需有亲生父母双方签字的协议或协商一致的意见,改为继父(母)姓氏的,需出具《公证书》。

2.办理流程:

    1)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受理并写出调查报告,填写《变更、更正申请表》签署意见;

    2)审批:派出所所长签署意见→派出所户籍内勤将有关材料扫描后网上传输分、县(市)局→分、县(市)局审批;

3)派出所户籍内勤在工作提醒栏内看到审批结果后将审批结果反馈责任区民警;

4派出所责任区民警通知申请人办理变更事宜或告知不予批准原因。

3.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备注:对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不予变更:             

    1)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

2)网上通缉在逃和有重大涉案嫌疑的;

3)正在被收监服刑、被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

    4)有尚未处理结案民事、刑事等诉讼的;

    5)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单方要求变更被监护人姓名的;

    6)变更后的姓名有违公序良俗或易引起重大误解的;

7)变更后的姓名易侵犯他人权利的;

8)一人同时变更更正姓名和出生日期两个项目的;

916周岁以上公民无正当理由要求变更姓名的。

第十六条 变更、更正性别

1.提交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3)户口簿、身份证;

4)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

2.办理流程:

1)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受理并写出调查报告,填写《变更、更正(   )申请表》签署意见;

2)审批:派出所所长签署意见→派出所户籍内勤将有关材料扫描后网上传输分、县(市)局→分、县(市)局审批;

3)派出所户籍内勤在工作提醒栏内看到审批结果后将审批结果反馈责任区民警;

4)派出所责任区民警通知申请人办理变更事宜或告知不予批准原因。

3.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七条 变更更正民族

1.提交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2)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批准件或证明;

3)公安机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4)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办理流程:

1)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受理并写出调查报告,填写《变更、更正(   )申请表》签署意见;

2)审批:派出所所长签署意见→派出所户籍内勤将有关材料扫描后网上传输分、县(市)局→分、县(市)局审批;

3)派出所户籍内勤在工作提醒栏内看到审批结果后将审批结果反馈责任区民警;

4)派出所责任区民警通知申请人办理变更事宜或告知不予批准原因。

说明:对年满20岁的公民,不批准变更民族。

3.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八条 直系亲属投靠

1.所需条件:在我市有常住户口并有居住条件和稳定收入的居民,凡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属外地户口的应准予落户。属父母投靠在并子女的,不能再以投靠父母的名义办理外地其他子女的随迁或连环迁入。

2.提交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被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住房证》;

    4)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5)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申请子女的同时出具计生证明。

3.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填写《申请迁入登记表》,申请迁入原因填写“直系亲属投靠”,责任区民警出具调查报告,所长审核签字,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报公安分、县(市)局批准后,凭《准予迁入证明》落户。申请材料中的各种证件的原件由受理民警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确认,所长审核后原件退还申请人。

    4.审批时限:派出所随时受理,每个月集中向分、县(市)局上报一次材料,分、县(市)局接到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批。

    5.注意事项:

1)《房屋所有权证》或《住房证》可以是申请人本人的,也可以是与其共同生活居住且人户一致的直系亲属的;

    2)对于居住在我市农村地区的居民,属于村民自建房的可出具《宅基地使用证》,无《宅基地使用证》的可由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出具证明,此房屋可以是申请人本人的,也可以是与其共同生活居住且人户一致的直系亲属的;

3)对于我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中居住在单位统一分配的单身宿舍(具有独立的门牌房号、单独居住)的集体户单身职工由单位房管部门与当地派出所共同编制户口门牌,核发住房证,可将其的户口从集体户移入该房屋后申请其直系亲属落户;对于我市国有企业中居住在自建房(不含违章建筑)的集体户单身职工,可由单位房管部门或房屋土地所有部门与当地派出所共同编制户口门牌,核发自建房住房证,将申请人户口落户该房屋后,办理直系亲属投靠。对于上述情况,仅限于办理夫妻及子女投靠;

4)对于我市拆迁户居民,持《拆迁证》(《安置证》或《入户通知书》)和购房合同及交款发票等证明,户口已迁至该住房并且实际居住,可以凭上述材料作为住房证明申请直系亲属投靠。

第十九条 集体户设立

1.受理部门:单位所在地派出所。

2.审批单位:    

1)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设立集体户由派出所审批;

2)各类非国有企业设立集体户,由区(市、县)公安机关审批;

3)人才服务中心、劳动力资源市场等非直接用工单位设立集体户,由市公安局审批。

3.所需条件: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类人才中介机构、劳动力资源市场等非直接用工单位,可设立集体户。

    1)在上述单位工作、生活或进行人事代理且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公民;

    2)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为本单位所有;

    3)有法定的组织机构代码、工商营业执照等;

    4)人数达到10人以上;

    5)有协助公安机关管理集体户的专(兼)职户口协管员。

4提交材料

1)单位公函;

2)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租赁合同等);

3)组织机构代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4)专(兼)职集体户户口协管员姓名、联系方式。

5.办理流程:

1)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设立集体户由单位提出申请,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后,派出所审批;

2)各类非国有企业设立集体户,由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区(市、县)公安机关审批;

3)人才服务中心、劳动力资源市场等非直接用工单位设立集体户,由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核后,报市公安局审批(因我市自1999年以来,已陆续设立各类人才服务中心、劳动力资源市场、教育就业指导中心集体户25个,基本满足目前的市场需求,所以暂停此类集体户的立户审批)。

6.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条 弃婴上户

1提交材料:

1)弃婴捡拾地派出所出具的捡拾证明;

2)太原市社会(儿童)福利院上户介绍信及上户名单。

2.办理流程:

公民在市内社区、车站、民航、公园等场所捡拾到弃婴后,应送捡拾地公安派出所报案,公安派出所接到在本辖区内捡拾的弃婴后,要积极查找其亲生父母,妥善照料和监护好弃婴,对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应及时出具捡拾证明,并与弃婴一起送至太原市社会(儿童)福利院,由福利院统一到万柏林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大队开具落户《迁入通知书》,办理上户手续。

3.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四章 派出所受理报市公安局审批户籍项目

 

第二十一条 收养子女落户

1.提交材料:

1)收养人申请;

2)户口本、结婚证;

3)收养人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

4)《收养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99941《收养法》修改决定实施前收养的小孩落户)。

《收养证》原件及复印件(199941《收养法》修改决定实施后收养的小孩落户)

2.办理流程:

1)申请人填写《申请迁入登记表》,将申报材料交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由社区户籍民警写出调查报告,派出所所长审核签字后,报市公安局;

2)市公安局审批;

3)派出所户籍内勤办理上户手续后通知申请。

3.审批时限:派出所5个工作日,市公安局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更正出生日期

1.提交材料:

1)本人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

2)《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上户时的手续材料复印件;

3)户口登记机关原始登记凭证(原始户籍底簿或户口迁移证复印件);

4)单位职工、工作人员还需凭组织、人事、劳资部门证明和档案中的原始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公章);学生凭学校证明和学籍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5)无工作单位的由居(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材料;

6)责任区民警实地调查报告(14岁以上公民需注明有无违法经历);

7)凡干部身份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均不受理。

2.办理流程:

1) 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受理,填写《变更、更正(   )申请表》签署意见;

2)审批:派出所所长签署意见→派出所户籍内勤将有关材料扫描后网上传输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审批;

3)派出所户籍内勤在工作提醒栏内看到审批结果后将审批结果反馈派出所责任区民警;

4)派出所责任区民警通知申请人办理更正事宜或告知不予批准原因。

3.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三条 纳税者的户口准入

1.受理部门:公司或企业所在地派出所。

2.所需条件:在我市当年纳税3万元以上、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民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准予法定代表人本人和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落户。

3.提交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随迁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本年度缴纳国税(含地税)的纳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6)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

    7)申请直系亲属的,出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出生证、结婚证),申请子女的同时出具计生证明;

8)、太原市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中心出具的该企业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证明。

4.办理流程:

申请人填写《申请迁入登记表》,申请迁入原因填写“纳税迁入”,直接到企业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籍民警出具调查报告,所长审核签字,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报市公安局批准后,凭《准予迁入证明》落户。企业有集体户的,落到集体户上;企业无集体户的,落到派出所专设的集体户上。申请材料中的各种证件的原件由受理民警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确认,所长审核后原件退还申请人。

5.审批时限:派出所随时受理,每个月集中向市公安局上报一次材料,市公安局接到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批。           

第二十四条 购房者的户口准入

 1.受理部门:房屋所在地派出所。   

2所需条件:外地公民在我市辖区内具有合法固定住房、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并实际居住、有稳定收入者,准予其本人和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落户。   

3提交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随迁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购房发票(收据)或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6)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

7)申请直系亲属随迁的,出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出生证、结婚证),申请子女随迁的同时出具计生证明。   

4.办理流程:

申请人填写《申请迁入登记表》,申请迁入原因填写“购房迁入”,持此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由户籍民警出具调查报告,所长审核签字,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报市公安局批准后,凭《准予迁入证明》落户。申请材料中的各种证件的原件由受理民警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确认,所长审核后原件退还申请人。     

5审批时限:派出所随时受理,每个月集中向市公安局上报一次材料,市公安局接到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批。 

第二十五条 各类人才的户口准入   

1.受理部门:已经落实用人单位由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对于没有单位的由太原市人才市场(迎泽公安分局文庙派出所)受理。

2.所需条件: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含经国家资格认证考试合格具有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如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注册工程造价师等)或具有我市短缺的特殊技能,愿来我市工作并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外地公民,准予在我市落户。对于博士以上人才可同时办理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的户口。

    3.提交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或省级以上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或经国家资格认证考试合格后颁发的“专业资格证书”(律师证、注册会计师证、注册评估师证、注册工程造价师证等)原件及复印件或市劳动部门出具的具有特殊技能的证明;

    4)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5)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

6)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落实用人单位的出具与单位签订二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4.办理流程:

申请人填写《申请迁入登记表》,申请迁入原因填写“人才迁入”。属于本科以上学历的,持此表和学历证明到山西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办理审核手续;属于我市短缺的特殊技能的,持此表及相关技能证明到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审核手续,由上述部门在《申请迁入登记表》上签注意见并盖章。中级以上职称(含经国家资格认证考试合格具有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如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注册工程造价师等)不需相关部门审核。

对于已经落实用人单位(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并与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各类人才,在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派出所户籍民警出具调查报告,所长审核签字,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报市公安局批准后,凭《准予迁入证明》落户。单位有集体户的,落到集体户上;单位无集体户的,落到派出所专设的集体户上。

对于没有单位、符合人才落户条件的自由职业人员,由人才市场出具不需交纳失业保险的证明,可只交纳养老和医疗保险,在迎泽公安分局文庙派出所申请,派出所户籍民警出具调查报告,所长审核签字,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报市公安局批准后,凭《准予迁入证明》落户于人才市场集体户。申请材料中的各种证件的原件由受理民警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确认,所长审核后原件退还申请人。

5.审批时限:派出所随时受理,每个月集中向市公安局上报一次材料,市公安局接到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批。

第二十六条 我市单位招用人员的户口准入

    1.受理部门:单位所在地派出所。

    2.所需条件:凡被我市用人单位招用的具有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职称),连续工作二年以上,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职工,应准予落户。

    3.提交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具有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职称)证明;

    4)《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人事、劳资证明;

    6)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

4.办理流程:

由用人单位统一到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填写《申请迁入登记表》,申请迁入原因填写“招用人员迁入”,然后由单位统一持此表和技术等级证明到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审核手续,在《申请迁入登记表》上签注意见并盖章后,再到派出所由户籍民警出具调查报告,所长审核签字,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报市公安局批准后,凭《准予迁入证明》落户。单位有集体户的,落到集体户上;单位无集体户的,落到派出所专设的集体户上。申请材料中的各种证件的原件由受理民警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确认,所长审核后原件退还申请人。 

    5.审批时限:派出所随时受理,每个月集中向市公安局上报一次材料,市公安局接到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批。

第二十七条 各类特殊、疑难户口

1.受理部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所需条件:

    1)小孩出生时父母亲原系外地户口,现已迁入本市的,可随父母申报出生登记;

2)对因非婚生育、母亲去向不明等原因形成事实上由父亲单方抚养的,可随父申报出生登记;

3)对父母双亡的,可随法定监护人申报出生登记。

3.提交材料:

1)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申请;

2)《出生医学证明》;

3)户口簿、结婚证;

4)单位或社区(村委会)证明。

4.办理流程:

1)填写《特殊情况申报户口审批表》一式两份,由社区户籍民警写出调查报告,所长签字,分局审核后,报市公安局。

2)市公安局审批。

3)派出所户籍内勤办理上户手续后通知申请人。

5.审批时限:派出所随时受理,经分局审核后每个月集中向市公安局上报一次材料,市公安局接到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批。

 

第五章 分、县(市)局直接受理、审批户籍项目

 

第二十八条 干部、工人调动落户

1提交材料:

1)省、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件;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接收单位公函。

2.办理流程:

分、县(市)局人口管理大队受理,审核相关材料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派出所户籍内勤办理,有住房证的落户于该住房上,无住房证的,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有集体户落户于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集体户,无集体户的落户于亲属处。

3.审批时限:当场办结。  

第二十九条 铁路、银行、邮电、电业干部、工人调动落户

1.提交材料:

1)人事(劳资)部门调令;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接收单位公函。

    2.办理流程:

    分、县(市)局人口管理大队受理,审核相关材料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派出所户籍内勤办理,有住房证的落户于该住房上,无住房证的,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有集体户的落户于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集体户,无集体户的落户于亲属处。 

3.审批时限:当场办结。 

第三十条 落实政策户口

1.提交材料:

    1)省直各部、委、厅、局党委或太原市落实政策办公室文件;

    2)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

3)房产证或住房证原件、复印件。

    2.办理流程:

分、县(市)局人口管理大队受理,审核相关材料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或《迁入落户通知书》,派出所户籍内勤办理,有住房证的落户于该住房上,无住房证的,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有集体户落户于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集体户,无集体户的落户于亲属处。   

3.审批时限:当场办结。

 

第六章 市公安局直接受理、审批户籍项目

 

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落户

1.提交材料:

1)个人申请;

2)录用单位公函;

3)国家公务员(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

2.办理流程:

填写《申请迁入登记表》一式两份,由太原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受理,审核相关材料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派出所户籍内勤办理,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有集体户落户于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集体户,无集体户的落户于亲属处。 

3.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军队干部家属随军户口

1.受理部门: 太原市公安局(太原市政务大厅公安接待窗口)。

2.申报条件:

1)现役军人;

2)副营职或副科级(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3)服现役或军队服务满15年的军官或文职干部。

3.提交材料:

1)军官(文职干部)家属随军报告表;

2)军官档案、任职命令(含复印件);

3)随军人员身份证、户籍证明;

4)结婚证、军官证;

5)随迁人员无职业证明(若有职业,根据各自身份经人事、劳动部门办理);

6)部队师(旅)以上政治部介绍信。

4.办理流程:

太原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太原市政务大厅公安接待窗口)受理申请,审核材料,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申办人员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5、审批时限:当场办结。

第三十三条 军队干部家属子女随迁户口

1.受理部门:太原市公安局(太原市政务大厅公安接待窗口)

2.提交材料:   

1)随迁报告表;   

2)军官档案、任职命令(含复印件);

3)随迁人员身份证、户籍证明;

4)结婚证、军官证;

5)随迁人员无职业证明(若有职业,根据各自身份经人事、劳动部门办理);

6)部队师(旅)以上政治部介绍信。

3.办理流程:

太原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太原市政务大厅公安接待窗口)受理申请,审核材料,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申办人员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4.审批时限:当场办结。

第三十四条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落户

1.受理部门:太原市公安局(太原市政务大厅公安接待窗口)。

2.提交材料:   

1)太原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落户介绍信;    2)安置单位证明;   

3)《住房证》。

3.办理流程:    

太原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太原市政务大厅公安接待窗口)受理申请,审核材料,签发户口《迁入通知书》,申办人员凭户口《迁入通知书》办理上户手续。  

4.审批时限:当场办结。 

第三十五条 复退义务兵、志愿兵异地安置户口

1.受理部门:太原市公安局(太原市政务大厅公安接待窗口)。

2.所需条件:

1)符合安置部门政策条件的复退义务兵、志愿兵

2义务兵服役期间父母户口迁入太原市或志愿兵与我市常住人口结婚经省、市安置部门批准在我市安置的。

3.提交材料:

1)省、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落户介绍信;

2)《复退证》;

3)父母亲的《户口簿》(义务兵);

4)女方户口簿、《结婚证》(志愿兵)。

4办理流程:

太原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太原市政务大厅公安接待窗口)受理申请,审核材料,签发《入户通知书》,申办人员凭《入户通知书》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上户手续。

5审批时限:当场办结。

第三十六条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1.受理部门:太原市公安局(太原市政务大厅公安接待窗口)。

2.提交材料:

116周岁以上中国公民,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暂住人口同时交验《住证》);

2)本人一寸照片2张。

3.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太原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太原市政务大厅公安接待窗口)直接办理。

       4.审批时限:当场办理。

 

第七章  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七条  申领居民身份证

1.申领原则:

1)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3)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4)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2.提交材料:

1)本人户口簿;

2)现场采集本人的人像信息。

3.办证流程:

1)申领居民身份证: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内勤受理、发证;

2)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内勤受理,分、县(市)局审核制证和发证。

4.办证时限:

    1)申请领取、换领、补领的居民身份证,在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日;

2)申请领取的临时居民身份证,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

 

第八章     

 

三十八 直系亲属是指:夫妻、父母、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未婚子女(已达婚龄的子女须有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未婚证明,不包含离婚和丧偶)。直系亲属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有效证明。

三十九 计生证明是指: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乡镇、街办计生部门出具的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或已处罚证明和征收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四十条 户籍证明是指:电脑打印的户籍证明,必须18位居民身份证号码,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第四十一条 购房发票是指:销售不动产发票或交款收据;契税发票是指: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产权取得人缴纳契税的凭证发票。

第四十二条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证明是指:太原市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证明或《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缴费专用票据。各类人才、纳税者缴纳社会保险没有时限限制,单位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必须满两年。

第四十三条 在各类户口准入中对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职干部、工人,人事、劳动关系已经调入我市并已实际工作但户口未在我市,符合购房、纳税落户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条件的,由单位人事或劳动部门出具调动证明(或调令)并附相关单位批准调入登记表,可以按购房、纳税落户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户口在外地的离、退休干部、工人,符合购房、纳税落户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条件的,可直接按购房、纳税落户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

第四十四条 我市古交市、清徐县、娄烦县、阳曲县的居民迁入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民营经济开发区)的,按上述规定申报。外地人员迁入上述县、市的可继续执行《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314号)。

第四十五条 上述条款未列入的户口办理或以上各类户口情况特殊的,由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直接受理审批。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负责解释,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