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厅

1月18日,我局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我市公安机关贯彻落实《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相关工作情况。
2010-01-18 19:42:58  太原市公安局   点击:

 

新 闻 发 布 稿

太原市公安局副局长 胡越峰

(2010年1月18日)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下午好!感谢大家多年来,对我市公安工作的大力支持。下面,就我市公安机关贯彻落实《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相关情况向各位作一通报。

    大家知道,国务院颁发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它是我国第一部规范保安服务行业的行政法规,是指导公安机关开展保安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保安服务业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将会给保安服务业带来革命性的变化,标志着保安服务业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一、《保安管理条例》产生的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公众安全需求的日益提高,保安服务业得到了迅速发展。专业化的保安服务担负了大量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任务,对于增加就业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保安服务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亟须加以规范的问题:一是除经公安机关批准成立的保安服务公司外,大量保安组织和人员从事的保安服务活动,还没有纳入公安机关的监管范围。二是对保安员入门条件缺乏规范,日常管理不严格,一些保安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从实际情况看,出问题的又以未纳入公安机关监管的保安员占多数。三是保安员缺乏培训,服务不够规范,引发与客户的矛盾,甚至酿成治安案件。因此,迫切需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依法规范保安服务活动。此外,根据中国加入WTO放开保安服务业的承诺,2006年3月公安部根据政府决定将对保安服务的管理由公安机关既直接经办又负责监管,调整为公安机关只负责监管。这一重大调整,也需要通过立法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自此《保安条例》列入了立法程序。

    二、《保安服务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保安服务的范围

    为了将保安服务活动全部纳入公安机关监管,条例对保安服务范围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是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其中,自行招用保安员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条例中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二)规定了保安服务公司的行业准入制度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的备案制度

    保安从业单位,包括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两类,其中保安服务公司中包括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公司。根据保安从业单位的不同特点,条例作了三个方面规定:一是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经公安机关许可,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有符合条件的保安员、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二是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还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划和布局,有10倍于一般保安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内资控权,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三是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备案,且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此外,条例还对保安服务公司取得许可的具体程序作了规定。

    (三)对保安员的条件和保安员的管理、培训以及权益保障作了规定

    保安员是保安服务的具体承担者,一方面要严格管理,另一方面也要保障其合法权益。为此,条例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了担任保安员的条件,即规定经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二是明确保安从业单位对保安员负有管理和培训责任。三是规定了保安员的权益保障。

    (四)对保安服务行为作了规范

    保安服务行为与公民、法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密切相关,为了规范保安服务行为,条例作了四个方面的规定:一是保安服务公司应当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并至少留存2年备查,对拟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应当进行核查。二是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不得聘请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三是保安员为履行职责可以进行查验有关证件、登记、巡逻和守护等活动,但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阻碍依法执行公务。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需要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四是保安从业单位对在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和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天,且不得删改、扩散。

    (五)对保安服务的监督管理作了规定

    为了对保安服务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条例作了四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公安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二是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三是公安机关应当公布投诉方式,受理投诉,并及时调查和处理。四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

    三、《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三个特点

    一是部门垄断、地区封锁的局面被打破,保安服务市场向社会开放。有利于公平竞争,有利于客户选择服务质量高的保安公司。如何营造和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保安服务市场将是摆在公安监管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是《条例》以法律的形式解决了政企不分,实现了保安公司管办分离的现状,符合国家整体的发展形势,顺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三是《条例》将依法给保安员上社会保险及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给保安员上意外伤害保险,符合广大保安员的心声,用法律形式保障了保安员的权益。

    四、实施《条例》我们要做的工作

    一是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完善制度、加强监管。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紧紧围绕《条例》要求,帮助和指导保安服务业制定完善各种制度规范,认真履行监管责任,严格各项审批,不断加大对保安服务业、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监管力度。同时,我们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也要加强自身学习、提高业务水平,虚心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二是促使保安服务企业转变观念、创新思维、迎接挑战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在某种角度上可以看作是保安服务企业的新机遇、新挑战。有竞争才有发展,有发展才有竞争力,保安服务企业将通过《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激励我们用更优质的服务去赢得市场,尽最大的力量发挥保安服务的职能作用,争取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丰收。通过深刻学习《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充分运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所给予保安业发展的便利条件,积极适应新的市场环境,抓住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每一次机遇,转变观念、创新发展方式,提升服务质量,在公平、公正的竞争中实现自我价值。 

    各位记者朋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是在全面总结我国二十多年保安管理工作经验和教训,充分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基础上制定完成的。它的出台,改变了我国保安服务活动无法可依的局面,对我国保安管理体制做出重大调整,具有划时代意义。在这里,我希望各位媒体朋友,能予以大力宣传,让广大市民特别是广大保安从业人员对《条例》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为我市保安服务业的健康发展营造一个公平、合理、有法可依的市场环境。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