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会游行示威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10-08-05 09:41:13 治安支队 点击:
太原市公安局
集会游行示威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内容
集会游行示威行政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公布)第七条;
(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1990年2月28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五条;
(三)《太原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若干规定》(1990年2月28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四条。
(二)集会、游行、示威应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煸动使用暴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五条。
(三)下列人员不得担任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3、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4、正在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法律依据:《太原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四)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1、 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 煽动民族分裂的;
4、 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法律依据:《太原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负责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留存复印件);
(二)申请书: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所在单位和职务、证件号码及公安机关送达通知书地址;
2、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标语牌规格及其他宣传品的内容;
3、集会、游行、示威的日期、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及进行的路线;
4、各种车辆数、机动车辆的车型及牌照号码;
5、使用的音响设备的种类和数量;
6、维持秩序的人数及佩带的标志;
7、负责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以单位的名义申请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书除载明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必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八条。
六、申请表格
《集会游行示威申请登记表》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本市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城区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治安大队;集会、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区(县、市)的,主管机关是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本市集会、游行、示威的决定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城区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集会、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区(县、市)的,决定机关是市公安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负责人在举行日七日前亲自到公安机关递交集会、游行、示威书面申请材料;
(二)填写《集会游行示威申请登记表》;
(三)公安机关审核有关材料;
(四)做出决定;
(五)通知负责人。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集会游行示威许可通知书》,当次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集会游行示威许可通知书》后,集会、游行、示威受法律保护。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不得违反治安法律法规,不得进行犯罪活动或者煸动犯罪。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